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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 数字金融的立法与监管——数字经济沙龙·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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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活动现场直击

▶ 2.开场环节

▶ 3.嘉宾分享环节

▶ 4.项目分享环节

▶ 5.问答环节


01 活动现场直击


12月19日,由清华经管区块链金融研究中心和清华经管创业者加速器·区块链应用实验室联合发起并组织的数字经济沙龙·第6期“数字金融的立法与监管”活动顺利举行。清华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清华经管学院金融系教授何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继晔,清华经管创业者加速器深圳空间负责人、BD总监刘虹吕等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
数字经济沙龙秉持小规模、高质量的定位,致力于为更多已在区块链应用有所研究、耕耘,或是未来真正有志于从事区块链行业的人士及学生们,提供更多区块链应用相关的学习与交流机会。数字经济沙龙·第6期活动报名人数超过200名,经过工作人员的筛选,当天共有40多名小伙伴来到了活动现场,包括高校在校学生、创业者、投资人、行业从业者等多元化精准人群。现场人数爆满,活动中既有嘉宾的干货分享,也有精彩的导师互动与问答环节等,小伙伴们反响热烈。
区块链技术与应用相关专业知识在这里传递、行业经验在这里分享,同时这里也是行业人士相互间交流的聚集地,数字经济沙龙接下来的系列活动期待可以在现场看到你的身影。

02 开场环节

开场环节,清华经管创业者加速器·区块链应用实验室助理谷晓丽欢迎了大家的到来,并介绍了活动,并鼓励正在进行相应区块链应用层面创业的小伙伴,多多参与活动与聚集的多元化人才交流。在之后的破冰环节上,到场的小伙伴们分别进行了简要的自我介绍,同时也阐述了自身对于区块链行业应用领域的相关思考,并期待可以在数字经济沙龙系列活动中收获更多的知识以及志同道合的伙伴。

03 嘉宾分享环节


胡继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创始人、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继晔发表了主题为“数字金融的立法与监管”的知识分享。分享要点如下: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分布式共享记账技术,通过使用全新的非对称加密认证手段和点对点的网络架构、维护一个无法篡改的连续账本数据库,能够让区块链中的参与者在无需相互认知和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直接实现价值传递,而不再依赖于线下中介机构。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

联盟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包括:第一高性能,构建共识算法、包括高效智能合约引擎;第二安全隐私关键技术,我国《密码法》将于明年实施,加密算法和标准倾向于芯片硬加密;第三高可用性,建立去中心化联盟自治的管理机制;第四高可扩展性,存储方式可扩展且支持跨链协同。
金融的核心是信用,信用在于是否履约。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的信用机制,其核心在于:由于智能合约的出现,解决了一个合格对手方的问题。贷款人失去了赖账(机会主义)的动机,信用风险大幅度下降但仍然无法消除,主要是因为极少数人的确面临不可抗力而无法履约还款

04 项目分享环节

魏然
鑫苑科技

项目分享环节,来自鑫苑科技的魏然进行了关于房产企业如何布局区块链的内容分享。鑫苑集团由董事长张勇先生于1997年创建,2017年鑫苑置业(NYSE:XIN)在纽交所上市,2019年鑫苑物业(HKG:1895)在港交所上市。当前鑫苑集团的科技板块旗下有瑞卓喜投(Xbolt联盟链),以及鑫房链和慷宝社区云两款基于地产和物业领域的应用。慷宝社区云希望建立线上虚拟社区,通过线下触点将当前线下的住户变为线上虚拟社区用户,并通过内部积分系统慷慷分激励用户行为,瞄准未来数据确权和收益分配的市场。目前慷宝社区云已经在数百个个社区落地,预计将覆盖2400w户家庭。

05 问答环节


精彩的分享环节后,胡继晔教授与何平教授以及现场小伙伴们进行了互动与问答。以下为问答精选。
何平:与美国、英国等国不同,我国对于非法集资定罪的原因是什么?

胡继晔:美国、英国等国大多实施普通法,中国则为大陆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即使在金融领域,普通法也认为需要门槛,我国属大陆法系,将P2P监管下放至地方政府,门槛太低,造成的损失极强严重,教训深刻。但在金融领域,因惩罚力度等相关原因,我国法律则不得不损失部分效率以保障社会公平。
何平:所有金融交易认为要有中介才叫牌照,区块链作为去中介化的技术,日后相关区块链平台是否需要牌照?

胡继晔:首先点对点交易没有问题,区块链平台如果基于技术进行讨论,以及用户在平台上分享知识是可以的,如果进行集中交易则是不正常的。而所有交易尤其涉及到虚拟交易,以清华法学院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为例:在交易过程中如果集资是用于实体经济的话,不以非法交易、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如果是在虚拟金融领域空转,有可能涉及刑法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值得警惕。